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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检测设备装置工具#31号令检测设备
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要求配置,符合标准。可满足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易于使用掌握,操作方便,适于现场使用。可适用于用于避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验收检测、过压器件运行监测、机房环境检测、建审项目检测、雷电灾害调查等。
防雷检测设备装置工具#31号令检测设备
仪器设备名称\主要性能要求
1. 激光测距仪:量程:0-150m
2. 测厚仪:金属厚度测量,超声波
3. 经纬仪:量程:0-360°,分辨率:2″
4. 拉力计:量程:0-40kgf
5. 可燃气体测试仪:适用气体:可燃气体
6. 接地电阻测试仪:测试电流:>20mA(正弦波),分辨率:0.01Ω
7. 大地网测试仪:测试电流:>3A,分辨率:0.001~99.999Ω,频率可选
8. 土壤电阻率测试仪:四线法测量,测试电流:>20mA(正弦波)分辨率:0.01Ω
9. 等电位测试仪:测试电流:≥1A,四线法测试,分辨率:0.001Ω,具备大容量锂电池
10. 环路电阻测试仪:电阻测量分辨率:0.001Ω,电流测量分辨率:1μA
11. 防雷元件测试仪:测试器件:MOV,具备大容量锂电池
12. 绝缘电阻测试仪:0-1000MΩ
13. 表面阻抗测试仪:测量范围:103-1010Ω
14. 静电电位测试仪:测量范围:±20kv
15. 数字万用表:电压、电流、电阻测量,分辨率:3位半
16. 防爆对讲机;防爆对讲
17. 标准电阻:10-3~105欧姆,功率1/2w,线绕型
18. 钢卷尺:分辨率:0.01m
19. 游标卡尺:量程:0-150mm
20. 铝合金携带箱:选购配置,用于上述设备的携带与存储。
防雷检测设备装置工具#31号令检测设备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